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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第五章 席位费和会费

  第十六条 申请成为经纪会员的,一次性缴纳席位费5万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 会员缴纳会费按照《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每年的会费须在当年三月底前缴清。
  第十九条 省产交所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整席位费和会费的标准。

第六章 年检

  第二十条 省产交所对会员实行年检制度。
  第二十一条 会员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将下列材料报省产交所:
  (一)公司年度总结;
  (二)公司上一年度在省产交所从事的业务情况;
  (三)经纪会员中取得《产权经纪资格证》的从业人员的聘用证明;
  (四)非经纪会员中在册专业人员的聘用证明;
  (五)省产交所颁发的《会员证》正、副本原件;
  (六)省产交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二条 省产交所对经纪会员采取年度审核的办法。通过年检的,加盖年度审核章。
  第二十三条 省产交所对非经纪会员采取年度换证的办法。通过年检的,换发新的《会员证》。未通过年检的,将不予换证,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 省产交所对会员资质的评定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处罚

  第二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产交所根据其具体情节,予以书面通报、经济处罚、停止受理业务直至取消会员资格:
  (一)在省产交所之外进行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使交易主体、其他会员单位或省产交所遭受损失的;
  (三)违反合同约定和本所交易业务规则的;
  (四)未及时足额缴纳会费等费用的;
  (五)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经纪会员中具有《产权经纪资格证》的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的,省产交所视具体情节,予以口头警告、书面通报直至注销其《产权经纪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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