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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一)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
  (二)年拍卖成交额3000万元以上;
  (三)两名以上在册拍卖师的证明;
  (四)省产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成为非经纪会员,应当向省产交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会员申请报告和会员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企业章程;
  (五)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六)主要工作人员的学历证书、专业证书复印件;
  (七)两名以上在册拍卖师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拍卖企业提交)
  (八)上年度拍卖成交额达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证明材料;(拍卖企业提交)
  (九)省产交所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 省产交所在收到入会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接纳申请人为会员的决定。
  第十一条 获准入会的单位,在收到批准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应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在缴纳了相关费用后,由省产交所颁发江西省产权交易所《会员证》,并在省产交所的网站或有关报刊上予以公告。
  《会员证》连同其它证照须置于会员的办公场所。

第三章 变更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省产交所提出书面报告:
  (一)变更章程;
  (二)增减资本金;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
  (四)法定住址变更;
  (五)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六)专业人员聘用情况发生变化;
  (七)省产交所要求报告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退会

  第十三条 非经纪会员要求退会的,应当向省产交所提出书面申请,经省产交所批准后,办理退会手续。
  第十四条 经纪会员要求退会的,应当向省产交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申请中向省产交所详细说明退会的原因、受让人情况等。经省产交所批准后,通过转让席位的方式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后,由省产交所在本所网站或有关报刊上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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