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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江西省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2005年10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江西省产权交易所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江西省产权交易所章程》、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入会

  第三条 凡承认、遵守《江西省产权交易所章程》并具备相应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以申请成为江西省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省产交所)会员。
  第四条 省产交所会员分为经纪会员和非经纪会员。
  第五条 申请成为经纪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已入会的会员在省产交所《章程》公布实施后的两年内达到此标准);
  (二)有四名以上取得《产权经纪资格证》的专业人员,并有财务、法律等从业人员;
  (三)省产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成为经纪会员,应当向省产交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会员申请报告和会员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企业章程;
  (六)四名以上从业人员的《产权经纪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主要工作人员的学历证书、专业证书复印件;
  (八)省产交所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经纪会员,可以申请从事自营业务: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二)近两年没有受本所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处分或不良记录;
  (三)近两年有较好经营业绩;
  (四)从业人员业务素质较高;
  (五)省产交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申请成为非经纪会员的拍卖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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