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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江西省产权交易所章程》的批复

  (一) 遵守国家和省有关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开展产权交易活动;
  (二) 遵守省产交所章程,接受省产交所的管理和监督;
  (三) 及时向省产交所反馈产权市场的相关信息;
  (四) 对向省产交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合法性负责;
  (五) 维护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对产权交易中不宜公开的事项予以保密;
  (六) 按照规定缴纳席位费、会费等相关费用;
  (七) 省产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是由省产交所全体会员组成并行使会员权利的机构。会员大会具有下列职能:
  (一) 审议并修改省产交所章程;
  (二) 审议省产交所的年度工作报告;
  (三) 其他须由会员大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由省产交所总裁召集并主持。总裁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总裁指定的副总裁或省产交所其他人员主持。

第八章 总裁

  第二十五条 省产交所实行总裁负责制。省产交所设总裁、副总裁。总裁为省产交所法定代表人。总裁、副总裁由主管部门任免。
  第二十六条 总裁的职责如下:
  (一) 全面主持省产交所的各项工作;
  (二) 主持召开会员大会;
  (三) 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四) 组织拟订省产交所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根据主管部门授权,聘任或解聘部门负责人;
  (六) 提出副总裁以下人员的分配及奖惩办法;
  (七) 执行人事管理制度,聘用或解聘员工;
  (八) 代表省产交所对外处理重要事务;
  (九) 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九章 员工

  第二十七条 省产交所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
  第二十八条 省产交所员工聘用制度,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聘用合同制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所员工应该忠诚事业、爱岗敬业、真诚服务、诚信守法,严格遵守职业道德。

第十章 财务和会计

  第三十条 省产交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财务与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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