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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江西省产权交易所章程》的批复

  第十五条 在省产交所进行产权交易,禁止下列行为:
  (一)省产交所及其工作人员作为出让方、受让方参与产权交易活动;
  (二)会员在省产交所外进行国有、集体产权的交易;
  (三)会员在产权交易活动中贿赂、欺诈、恶意串通等;
  (四)操纵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股权托管

  第十六条 股权托管业务包括:
  (一)登记业务:股权初始登记、股权变更登记、股权注销登记、股权质押登记等;
  (二)其他业务:增发配股、分红派息、股份查询、股权证明、挂失冻结、信息发布等;
  第十七条 股权托管业务适用范围包括:
  (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含国家股、法人股、自然人股);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三)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
  (四)依法可办理登记托管的其他股权或相关权益。

第七章 会员和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省产交所实行会员制,会员分为经纪会员和非经纪会员。
  第十九条 会员资格依照省产交所制定的《江西省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条 经纪会员具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会员大会;
  (二) 利用省产交所的信息资源;
  (三) 进场从事产权交易代理及其它业务,经批准可以从事产权交易的自营业务;
  (四) 收取佣金等中介服务费;
  (五) 退会并转让会员席位;
  (六) 依照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非经纪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会员大会;
  (二) 利用省产交所的信息资源;
  (三) 在其经营范围内为产权交易提供相关服务;
  (四) 收取佣金等中介服务费;
  (五) 按照规定退会;
  (六) 按照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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