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在省产交所进行产权交易,禁止下列行为:
(一)省产交所及其工作人员作为出让方、受让方参与产权交易活动;
(二)会员在省产交所外进行国有、集体产权的交易;
(三)会员在产权交易活动中贿赂、欺诈、恶意串通等;
(四)操纵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股权托管
第十六条 股权托管业务包括:
(一)登记业务:股权初始登记、股权变更登记、股权注销登记、股权质押登记等;
(二)其他业务:增发配股、分红派息、股份查询、股权证明、挂失冻结、信息发布等;
第十七条 股权托管业务适用范围包括:
(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含国家股、法人股、自然人股);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三)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
(四)依法可办理登记托管的其他股权或相关权益。
第七章 会员和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省产交所实行会员制,会员分为经纪会员和非经纪会员。
第十九条 会员资格依照省产交所制定的《江西省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条 经纪会员具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会员大会;
(二) 利用省产交所的信息资源;
(三) 进场从事产权交易代理及其它业务,经批准可以从事产权交易的自营业务;
(四) 收取佣金等中介服务费;
(五) 退会并转让会员席位;
(六) 依照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非经纪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会员大会;
(二) 利用省产交所的信息资源;
(三) 在其经营范围内为产权交易提供相关服务;
(四) 收取佣金等中介服务费;
(五) 按照规定退会;
(六) 按照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