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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江西省产权交易所章程》的批复

  省产交所网站:www.jxcq.org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 省产交所具有以下职责:
  (一)提供产权交易和股权托管的场所和设施,依法组织产权交易和股权托管活动;
  (二)审查产权交易主体资格、交易条件和交易程序;
  (三)对产权交易合同进行鉴证并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四)制定和健全有关会员管理的规章制度;
  (五)召开会员大会;
  (六)制定和健全有关的业务规则;
  (七)组织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
  (八)协调产权交易中有关问题和调解产权交易纠纷;
  (九)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许可或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四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根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省产交所主要办理下列业务:
  (一)非公司制企业的整体产权或部分产权(含有形资产产权、无形资产产权及经营权、财产使用权等)的转让;
  (二)公司制企业的股权转让;
  (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转让;
  (四)依法批准的其他产权交易业务;
  (五)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托管;
  (六)代办与产权交易有关的招商、租赁、托管经营等业务;
  (七)提供产权交易信息、企业改制、投资策划等咨询服务。

第五章 产权交易

  第九条 产权交易实行委托代理制,在省产交所内按照申请登记、挂牌上市、洽谈查询、成交签约、结算交割、变更登记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 在省产交所进行产权交易,采用拍卖、招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在省产交所进行产权交易的各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经省产交所鉴证后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十二条 省产交所对收取的产权交易手续费实行统一结算制度。
  第十三条 交易双方凭省产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及产权交易合同到国有资产管理、工商、国土资源、税务、外经贸、银行、房产、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公用事业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在省产交所进行产权交易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记录、文件、凭证等资料的管理,按照《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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