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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江西省产权交易所章程》的批复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江西省产权交易所章程》的批复
(赣发改财金字[2005]1109号)


省产权交易所:
  报来《关于提请批准〈江西省产权交易所章程〉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江西省产权交易所章程》颁布实施。请你们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章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运作,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特此批复。

  附件:江西省产权交易所章程

  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江西省产权交易所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本省产权交易市场,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维护产权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规范江西省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省产交所)及其会员的行为,根据《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关于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实行集中托管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省产交所是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为产权交易、股权托管提供场所、设施、信息等服务,并履行相关职责的事业法人。
  第三条 省产交所的主管部门为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省产交所建立工作报告制度,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省产交所开展业务活动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名称、注册资本与地址

  第五条 省产交所中文全称:江西省产权交易所
  省产交所英文全称:JiangXi Province Assets And Equity Exchange
  第六条 省产交所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
  省产交所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京西路555号永溪大厦十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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