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特殊要求
(一)犬伤门诊要求
1.犬伤门诊应单独设置于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的专用房屋内。应分为候诊区、登记区、伤口处理和注射区、留观区四大区域,布局合理。
2.应配备专职外科医生和护士,负责犬伤门诊登记、伤口处理、注射狂犬病疫苗及抗狂犬病血清(或免疫球蛋白)。抗狂犬病血清(或免疫球蛋白)局部注射必须由外科医生指导或参与完成。
3.犬伤门诊必须配备用于伤口处理的消毒液、肥皂水。
(二)卡介苗门诊要求
1.卡介苗门诊设置参照接种门诊设置标准,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人员配备不少于2名,并备有卡介苗专用冰箱。
2.卡介苗门诊应进行卡介苗接种效果监测,承担未种儿童和大学生未种者的补种工作。
(三)新生儿接种要求
1.全市各级设有产科的医疗机构,必须在新生儿出生后为其接种第1剂乙肝疫苗和卡介苗,接种记录登记至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证免费发放给新生儿的监护人。同时,必须按照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要求在接种登记册上进行记录。
2.新生儿出生后两种疫苗均未接种的,不发放预防接种证,改为发放新生儿乙肝疫苗和卡介苗接种情况联系单。
3.制品及冷链管理按照接种门诊要求实施。
(四)中小学校配合接种工作的基本要求
1.中小学校的预防接种应在符合条件的学校卫生室内进行。接种的疫苗限定为第一类疫苗,并由卫生老师配合接种单位的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开展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内进行第二类疫苗的预防接种工作。
2.学校卫生室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室内应备有紫外线消毒灯、水龙头、卡箱、接种台、登记台、椅子等。如果卫生室面积小于10平方米的,可以临时征用空余的教室或其他封闭性场所,并配备相应的接种设备、器材,作为临时接种点进行接种。
3.开展接种前,应由卫生老师发放预防接种通知单,告知家长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要求家长提供学生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通知单经家长签字后由学校保存。卫生老师根据收回的通知单反馈情况编制接种名册。
4.在具体实施预防接种时,由接种单位的预防接种工作人员负责根据预防接种名册核对受种者、接种疫苗;卫生老师负责预防接种证和卡的接种记录登记,并维持接种现场秩序。
5.预防接种后,卫生老师负责接种后的查漏和联系补种,并对接种后的学生进行观察。预防接种后发生预防接种副反应和事故的,由卫生老师向接种单位报告,发现速发的预防接种后不良事件的,应及时通知预防接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处置或立即送医疗机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