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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接种单位管理办法》、《上海市接种门诊工作规范》的通知

  2.每月对下月的受种者的预防接种卡、簿进行1次检查核对。
  (二)预防用生物制品(以下简称“制品”)及冷链管理
  1.使用账目
  接种门诊应建立制品出入库登记制度,并填写真实、完整的制品出入库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制品名称、生产单位、生产日期、采购来源、疫苗数量、疫苗批号、效期、入库日期、经手人签名。
  2.验收索证
  接种单位在接收或购进制品时必须要求供货方提供由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供货方印章;如果是进口制品,还应当要求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以上书面证件应保存至超过制品有效期2年,以备查。
  3.冷链管理
  接种门诊的制品专用冰箱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设备登记和测温记录。冰箱内制品应按冷链要求存放,冰箱内应无过期制品及其他无关的物品。制品专用冰箱内各种第一类疫苗贮存量限定为1个月的预计使用量。
  制品专用冰箱应每个工作日定时(上午9时,下午4时)测温2次,每次应测量冰箱内存放制品的各室温度和房间内温度。冰箱温度应控制在规定范围(冷藏室为2℃~8℃,冷冻室低于-15℃),如发现冰箱温度异常应及时更换冰箱、及时报告、维修,并在设备登记上做好记录。
  (三)预防接种原则
  预防接种应根据国家免疫规划、上海市预防接种程序和各种疫苗的接种技术方案进行。在接种前,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相应记录应妥善保管。
  第二类疫苗接种实行“自主、自愿”原则;根据疫苗接种技术方案向相关受种者推荐,并告知疫苗的品种、免疫效果、不良反应、禁忌症以及其他注意事项,由受种者或其监护人自主、自愿选择是否接种、接种何种疫苗,不得强制接种;接种门诊必须同时提供国产和进口两种疫苗供受种者选择。
  (四)接种实施
  预防接种必须按照《预防接种工作技术管理规程》和《上海市街道医院、乡卫生院计划免疫工作规范》要求进行。接种门诊应在接种前做好受种者的预约通知、接种药械和疫苗的准备工作。在接种过程中,医务人员按照“预检→接种登记→宣传预约”的步骤进行,每个受种者则按“接受预检→接种→留观”的过程完成接种。接种操作过程必须符合预防接种技术操作规范和安全注射要求。接种后对剩余疫苗按规定处置,对使用过的接种器械按要求毁型消毒并统一回收。
  (五)数据统计和报告
  接种门诊应按照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要求每月对接种人次数进行统计,对预防接种后不良事件进行登记、报告、调查,并及时上报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接种门诊应按照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要求每年收集预防接种相关的资料,并录入电脑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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