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设有产科的医疗机构承担新生儿第1剂乙肝疫苗和卡介苗的接种工作。
(五)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大中专院校校医院或门诊部符合接种门诊基本条件的,可以作为接种单位,承担本校在校学生除卡介苗接种、狂犬疫苗接种以外的其他疫苗的预防接种工作。
(六)对中小学校、校医务室不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大中专院校,由学校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级接种单位负责在校学生除卡介苗、狂犬疫苗以外的其他疫苗的预防接种工作。
三、管理要求
(一)区县卫生局所指定的接种单位必须报市卫生局备案,由市卫生局给予统一编号,实行网上公示。
(二)所指定的接种单位必须承担指定区域内的第一类疫苗接种工作。只有在达到国家免疫规划所要求的接种率后,方可承担第二类疫苗的接种工作(涉外接种单位除外)。
(三)接种单位采购疫苗必须符合《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要求,从所在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采购第一类疫苗;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生产企业或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疫苗批发企业采购第二类疫苗。
(四)对于本市纳入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范围的疫苗,接种单位必须按中标价采购和使用中标产品。违反规定使用未中标产品的,由区县卫生局停止其接种第二类疫苗的资质,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附件2:
上海市接种门诊工作规范
为了加强预防接种工作管理,减少免疫可预防疾病的发病,提高人群健康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结合本市预防接种工作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一、接种门诊设置的基本条件
接种门诊是指接种单位内具体负责实施预防接种工作的部门,其基本设置条件为:
(一)选址
接种门诊应尽可能设立在底层或二层清洁区内,与儿童保健门诊分室进行,并设置醒目标识。接种门诊进出通道应与存在潜在感染危险的部门分开,避免交叉感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