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此通知。
附件:1.
上海市接种单位管理办法
2.
上海市接种门诊工作规范
3.上海市接种门诊一览表(略)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1:
上海市接种单位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预防接种管理,保障人群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接种单位的基本条件
根据《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接种单位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所指定的接种单位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人员具有执业医师、助理执业医师资格或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同时必须经过区县卫生局组织的预防接种上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
(三)具有符合预防性生物制品储存、运输管理规范要求的设备和管理制度;
(四)接种门诊符合《
上海市接种门诊工作规范》要求。
二、指定原则
(一)每个乡镇、街道必须指定1所接种单位,负责所在地区内除卡介苗、狂犬疫苗以外的其他疫苗的预防接种工作。区域范围较大的乡镇、街道可适当增加接种门诊设置。
(二)卡介苗接种、狂犬疫苗接种(包括犬伤处理、狂犬病疫苗和抗狂犬病血清或免疫球蛋白接种,下同)必须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内进行。每个区县至少指定1所医疗机构承担卡介苗接种工作,至少指定1所医疗机构承担狂犬疫苗接种工作。如狂犬疫苗接种与卡介苗接种设置在同一所医疗机构的,其接种场所应当分开,并符合接种门诊规范要求。
(三)每个区县可以指定1所医疗机构承担除卡介苗接种、狂犬疫苗接种以外的涉外预防接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