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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接种单位管理办法》、《上海市接种门诊工作规范》的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接种单位管理办法
     2.上海市接种门诊工作规范
     3.上海市接种门诊一览表(略)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1:

上海市接种单位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预防接种管理,保障人群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接种单位的基本条件
  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接种单位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所指定的接种单位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人员具有执业医师、助理执业医师资格或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同时必须经过区县卫生局组织的预防接种上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
  (三)具有符合预防性生物制品储存、运输管理规范要求的设备和管理制度;
  (四)接种门诊符合《上海市接种门诊工作规范》要求。
  二、指定原则
  (一)每个乡镇、街道必须指定1所接种单位,负责所在地区内除卡介苗、狂犬疫苗以外的其他疫苗的预防接种工作。区域范围较大的乡镇、街道可适当增加接种门诊设置。
  (二)卡介苗接种、狂犬疫苗接种(包括犬伤处理、狂犬病疫苗和抗狂犬病血清或免疫球蛋白接种,下同)必须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内进行。每个区县至少指定1所医疗机构承担卡介苗接种工作,至少指定1所医疗机构承担狂犬疫苗接种工作。如狂犬疫苗接种与卡介苗接种设置在同一所医疗机构的,其接种场所应当分开,并符合接种门诊规范要求。
  (三)每个区县可以指定1所医疗机构承担除卡介苗接种、狂犬疫苗接种以外的涉外预防接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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