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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的决定(2005)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5]24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的决定》已于2005年7月29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8月1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的决定

(2005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条例中的“区、县(市)”均修改为“区县(自治县、市)”。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和战时防空与平时防灾、减灾、救灾相结合的原则”。
  三、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设防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面积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四、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五、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
  “人民防空建(构)筑物的所有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人民防空建(构)筑物备案登记;人民防空建(构)筑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变更或建(构)筑物灭失时,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销备案登记。
  “人民防空建(构)筑物的所有人持人民防空建(构)筑物备案登记资料到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权属登记。”
  六、将第四十三条第六项修改为“不按规定办理人民防空建(构)筑物备案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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