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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2005修正)

  (二)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报审初步设计方案时,必须同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审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方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后,在五个法定工作日内发出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审核通知书。
  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审核通知书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签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门、密闭门等专用设备,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定型产品。
  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设计。
  第二十二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竣工验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国家和市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加验收。
  人民防空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必须限期整改合格,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人民防空规划统一组织实施。
  人民防空指挥通信和警报网所需的线(电)路、频率,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任务和人民防空规划给予保障。
  国家规定用于人民防空通信的频率和防空警报信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干扰和混同。
  第二十四条 人民防空警报台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设立,区县(自治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有设台任务的单位按规定进行安装。
  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方便,不得阻挠。
  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疏散基地的建设,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有疏散任务的机关和单位,与预定疏散地区的基层组织共同实施。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通信、警报设施平时由建设单位管理、维护、使用,战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集中管理、使用。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的维护和使用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平时使用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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