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技术市场条例(2005修正)

  未进行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接受技术的当事人可向登记组织申请备案登记。
  第十六条 对登记组织作出的不予认定、备案登记的决定或认定结论不服的,当事人可向本市技术市场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第十七条 举办全市范围的大型技术交易会或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在本市境内举办技术交易会,应由主办单位报经市技术市场主管部门批准;举办地区、跨地区的技术交易会,由会议所在地的主办单位报经同级技术市场主管部门批准。
  技术交易会举办期间应接受工商、公安、消防等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 技术贸易组织

  第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的技术贸易组织,是指以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为目的而依法设立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机构等法人组织。
  第十九条 技术贸易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以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为主要业务范围;
  (二)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备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工作条件;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技术贸易组织应当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并在登记注册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从事技术贸易的经纪人应当具备专业知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在经纪活动中,应当提供客观、公正、准确、高效的服务,将定约机会和交易情况如实、及时地提供给当事人各方,真实反映当事人各方的履约能力、知识产权等情况,按照约定为当事人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协调技术合同的全面履行。

第五章 鼓励与扶持

  第二十二条 技术市场主管部门认定的独立核算的技术贸易组织,经税务机关审核后,从认定之日起二年内免征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 已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提供技术的当事人享受规定的税收优惠。具体规定由市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市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制定。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