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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本市房屋拆迁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本市房屋拆迁
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的通知
(京建拆[2005]974号)


各区县建设委员会、各拆迁单位:
  为提高拆迁队伍素质和拆迁项目管理水平,培养和建立一支合格的拆迁项目负责人队伍,发挥项目负责人在拆迁工作中的作用,促进“依法、阳光、文明、有情”拆迁,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文件的通知》(京政办发[2004]52号)中关于“市建委要加强对拆迁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拆迁业务培训,研究建立健全拆迁项目负责人制度”的要求,现就我市房屋拆迁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房屋拆迁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各拆迁单位应尽快从人员构成、管理制度等方面做好相关工作。
  原市国土房管局印发的《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京国土房管拆[2003]308号)第十条、第十二条所称的“拆迁项目经理”,按照本通知“拆迁项目负责人”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项目负责人是拆迁项目实施的主要责任人,在所在拆迁单位与拆迁人签订的受托拆迁合同和所在拆迁单位授权范围内,对拆迁项目行使管理职权,并承担以下责任:
  (一)依法拆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主持制定拆迁计划,随时掌握拆迁进度,按计划推进拆迁工作。
  (三)主持制定并组织落实拆迁实施方案及现场管理相关制度措施,确保“依法、阳光、文明、有情”实施拆迁工作。
  (四)组织调配和管理拆迁现场工作人员。
  (五)及时与拆迁人、拆迁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各方面关系。
  (六)随时了解拆迁动态,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确保拆迁工作平稳进行。
  (七)所在拆迁单位赋予的其他职责。
  三、房屋拆迁单位应按照下列要求设立项目负责人岗位:
  (一)一级受托拆迁单位应当有项目负责人3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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