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
拆迁现场房屋拆除施工管理的通知
(京建拆[2005]1006号)
各区、县建设委员会,各建设单位、拆迁单位、拆除施工单位:
为加强我市拆迁现场管理,促进文明施工、规范作业,维护拆迁现场秩序和环境,保护被拆迁群众合法权益,依据房屋拆迁和拆除施工管理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拆迁现场房屋拆除施工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拆迁现场,是指在
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拆迁人委托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对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拆除的施工场地。
二、拆迁现场房屋拆除施工管理,按照属地的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建委负责。
三、拆迁人应当委托拆除施工单位对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实施拆除作业。拆除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除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承担的拆除工程必须限定在资质许可范围内。
拆除施工单位接受委托后,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承接的拆除工程进行转包或者分包。
四、建设单位向区县拆迁管理部门申请
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提交房屋拆除施工委托合同及受托房屋拆除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由区县建委进行审查。
五、拆迁人应当就拆除施工工作流程、文明施工、防治扬尘污染等现场管理主要措施制定工作方案,报区县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六、拆迁人应当将拆除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拆除工作流程等内容在拆迁现场公示。
七、拆迁现场必须坚持文明施工的原则,对已签订拆迁协议并腾空的房屋实施拆除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减少对现场未签协议单位和住户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不良影响。严禁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碍交通及上门骚扰、砸门破窗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
因市政管理部门拆除或者迁移相关市政设施,或者因工程需要并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确需先行拆除或者迁移相关市政设施,导致拆迁现场未签协议单位和住户临时停水、停电、停气、停暖或者阻碍交通的,应当事先告知相关单位和住户,并尽快采取架设临时管线或者其他措施予以恢复,尽量减少对现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