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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重庆市中医条例》的决定(2005)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5]26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中医条例>的决定》已于2005年7月29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8月1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中医条例》的决定
(2005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重庆市中医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二条修改为:“申请开办中医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所规定的相应条件和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审批、登记”;
  二、删去第二十三条;
  三、删去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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