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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文管理办法(2005修订)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水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主管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水文站的裁撤、迁移、改级,不按规定报批的;
  (二)不按规定汇交水文资料的;
  (三)故意延误、漏测、虚报水文情报预报信息,伪造水文资料的;
  (四)未经授权,擅自向社会发布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的;
  (五)向外单位提供未经审查或审定的水文资料的;
  (六)丢失水文资料,造成损失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水文站网:是指在一定地区,按一定原则,由适当数量的各类水文测站构成的水文水资源资料收集系统。
  水文测站包括流量站、水质站、水(潮)位站、水库站、堰闸站、泥沙站、雨量站、蒸发站、地下水观测站和水文试验站等。
  (二)水文水资源监测:是指通过水文站网监测江河、湖泊、水库、取排水渠道的水位、水量、水质、泥沙、冰情和进入江河、湖泊、水库、渠道的水量水质,以及降水量、蒸发量、河道地形和滨海地形等,并进行相应计算和分析。
  (三)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是指对水资源的数量、质量、时空分布特征、开发利用条件的分析评定。
  (四)水文情报:是指河流、湖泊、水库和其他水体的水文及有关要素现时情况的报告。
  (五)水文预报:是指根据前期或现时已出现的水文、气象等信息,运用水文学、气象学、水力学的原理和方法,对河流、湖泊、海洋等水体未来一定时段内的水文情报作出定量或定性的预报。
  (六)洪水警报:是指出现或者即将发生洪水灾害时,为了减免生命财产遭受损失而发出的告急报告。
  第三十九条 地下水的勘察、地下水过量开采与污染的监测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海洋水文站的管理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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