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积极创造条件,帮助城镇贫困残疾职工和农村贫困残疾人加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对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因贫困无法缴纳合作医疗费用的贫困残疾人给予帮助。在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市、区),由民政部门用医疗救助基金资助持有“残疾人证”的农村贫困残疾人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因患重病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在按合作医疗规定补助后,仍有困难的,由民政部门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对个人支付医疗费有困难且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残疾人,由民政部门直接用医疗救助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对基本生活十分困难的重度残疾人给予特殊照顾,适当提高救助水平。逐步将残疾人康复项目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范围。在有条件的地区,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和救助水平,对贫困残疾人适当放宽。
各市、县(市、区)残联要积极通过社会募捐等多种渠道,逐步建立残疾人康复救助基金,以实施国家彩票公益金康复救助项目为契机,加大对贫困残疾人的康复救助力度,建立康复救助的长效保障机制,为广大贫困残疾人及时有效地提供康复服务。
七、提高贫困残疾人的教育水平
要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精神,把残疾人教育纳入农村教育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大特殊教育资金投入,积极新建特教学校,改善现有特教学校的办学条件。在抓好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同时,要将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计划,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要努力创造条件增设高中教育,支持具备条件的普通高校积极开办特殊教育专业(班),要积极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
省内各高等院校在高校招生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教育部、
卫生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精神,积极录取残疾学生入学,努力提高残疾人受教育程度。加强特殊教育师资培训和教育科研,不断提高特殊教育教学质量。对不同年龄、智力的残疾学生要通过医疗鉴定,予以分类施教。省内各高校要优先解决贫困残疾大学生的助学贷款。要进一步拓宽贫困残疾大学生的资助渠道,通过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资助,帮助贫困残疾大学生完成学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