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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实施意见

  在农村,已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的地区,及时向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法定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除足额发放低保金外,还要优先予以救助。未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的地区,将特殊贫困残疾人全部纳入农村特困户救助范围。对重残人、一户多残等特困残疾人,要按照分类救助的原则,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四、努力改善贫困残疾人的居住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制定贫困残疾人无房、危房户安居计划,加大资金投入,有计划地改善他们的住房条件。对已开展的国家彩票公益金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要认真组织并按要求落实配套资金。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认真做好残疾人无房、危房户的调查摸底工作,按照轻重缓急制定分步实施方案。要坚持公开、公正原则,真正使贫困残疾人受益。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邻里互助,亲友相帮,村民尽义务、做贡献,大家共同关心、支持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工程。城镇贫困残疾人住房困难且符合当地政府确定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条件和保障标准的,纳入政府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对特困残疾人家庭,要优先实行实物配租。
  五、优先为贫困残疾人提供社区生活服务
  城乡社区要把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纳入社区服务内容,在社区布局、功能定位、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充分考虑贫困残疾人的需求。动员社区资源,充分发挥社区志愿者作用,开展长期及时的扶助活动。贫困残疾人要纳入重点救助对象,从生活救助、心理咨询、医疗康复等方面入手,不断提高社区对贫困残疾人的救助水平。基层残疾人组织和各类社区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作用,为贫困残疾人提供就近就便的服务。在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改造中,落实无障碍设计国家规范标准,为残疾人出行和参加社会活动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六、保障贫困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和康复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康复工作机制,加强对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服务中心、星光老年之家,根据残疾人的康复需求,配置适宜的器具,为残疾人提供康复训练和服务,共同推进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使贫困残疾人的康复需求逐步得到满足,同步实现2015年“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加强基层卫生人员的康复业务培训,提高服务能力;支持和鼓励基层卫生人员做好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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