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积极安置贫困残疾人就业
认真贯彻《
山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00〕8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利用各种形式,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宣传工作,提高依法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的社会意识。要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地方各级税务、工商和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残联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
要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进行设备设施改造及就业服务体系的完善。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兴办社会福利企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对盲人保健按摩等福利性企业和机构,要认真落实国家的税费减免规定。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要积极扶持,落实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可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以促进和稳定个体就业。强化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增强贫困残疾人的就业能力,增加就业机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将贫困残疾人纳入服务范围。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贫困残疾人就业信息网,完善就业档案,拓展服务项目,强化服务手段,提高服务效率。认真做好残疾人失业登记和职业培训工作,为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双方提供便捷的服务。
三、切实做好贫困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和救助工作
要切实将贫困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在城镇,要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及时向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对不适合参加劳动、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法定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要按照规定予以供养、救济。要按照分类救助的原则,适当提高重度残疾、一户多残等特困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水平。要依法做好残疾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工作。对下岗失业的残疾人纳入全省再就业服务计划,享受再就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减免税费等政策。对残疾人比较集中的困难企业残疾职工,要积极纳入各种劳动保险。坚持对残疾职工实行同工同酬和适当照顾的原则,确保残疾职工工资不低于当地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