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综合治税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信息交流联席会议,沟通情况,研究税收工作,抓重点、抓难点、求突破,加强预测、分析,科学把握收入进度。
(三)综合治税领导小组要加强工作调度。认真清理越权制定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优惠政策到期的,要依法恢复征税。
(四)综合治税领导小组要加大依法治税宣传力度,利用集市、庙会等场合,广播、电视、宣传车等设施,宣讲税法,提高纳税人纳税自觉性。
(五)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成员单位综合治税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群众举报的偷逃税案件,财政监督检查部门和相关税务机关要认真查处。
(六)财税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做好财政、税收与经济的分析对比,提出对策与措施,指导组织收入工作顺利开展。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齐抓共管,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增加财政收入,努力营造和维护良好的税收秩序,推动全市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地发展。
七、考核与奖惩
(一)考核的对象
主要是与财税部门有配合任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税部门、地税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民政部门、卫生部门、药检部门、科技部门、教育部门、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建设部门、水利(水务)部门、城管部门、交通部门、商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农机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交管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河沙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旅游部门、文化部门、体育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物价部门、统计部门、规划部门、审计部门、残联,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纳税人等。
(二)考核的内容
主要包括:有关部门和单位向财税部门提供涉税信息情况,代征、解缴税款情况。
(三)考核程序
1每年2月份,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上一年度的综合治税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2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对提出的异议,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进行复查。
3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结果,拟订奖惩计划,报综合治税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4综合治税领导小组确定年度综合治税工作先进单位和不合格单位。
(四)奖惩
对综合治税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授予“综合治税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由综合治税领导小组通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