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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实行综合治税的意见的通知

  (六)加强事业单位税收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兴办酒店、招待所等经营实体,发行报刊杂志,出租房屋、场地、设备,举办各类展会,车船营运、代理咨询、培训服务,以及各种承包、租赁、挂靠经营等应税经营收入,都要依法纳入税收管理。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按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依法申报纳税。税务部门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应税收入的税收管理,促其自觉申报纳税。
  (七)加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税收管理。对福利、劳动再就业、高新技术、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规范管理,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要取消相应资格。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对符合条件的,要按规定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骗取国家税收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严处罚、追缴减免的税款外,要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的税收管理。对未列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及省财税部门下达的不征收营业税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的,依法缴纳营业税等各项税款。
  (九)加大力度清理欠税。要加强对欠税户税法宣传;严格落实欠税公告制度,依法加大清欠力度,重点清理新欠和缓缴税款,努力夯实税收基础。
  四、实行委托代征,加强对分散税收的征收管理
  税务部门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可对下列分散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并按规定解缴税款。
  (一)拥有并使用车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车船使用税,可委托公安、交通、农机等部门代征,也可设立专门窗口在纳税人办理车船年检或交纳养路费时征收车船使用税。
  (二)从事客货运输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交通管理部门代征。
  (三)单位和个人进行房产交易应缴纳的税收(契税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可委托房管部门代征。
  (四)单位和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税收(契税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可委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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