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或个人有偿提供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取得的建筑安装收入,应依法纳税。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的,总承包人应代扣代缴分包方应缴纳的营业税等有关税收。税务部门可根据实际,委托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款时代征有关税收。建设单位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加强税收管理。
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在结算工程款时,要到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开据建筑业税务发票,并依法纳税。对不能提供建筑业税务发票的,建设单位不予拨付和结算工程款。
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建筑施工、装饰装修的,每月应将拨付工程款的情况提供给税务部门,并按照税务部门要求,代征提供建筑施工、装饰装修劳务的纳税人应缴纳的各项税收。
(三)加强对服务业税收管理
大力发展服务业,加强对服务业的税收管理。当前,要重点加强对社会中介、餐饮、娱乐等服务业的税收管理。
1加强对会计、税务、审计、法律、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税收管理。对会计核算不实的,税务部门可根据其经营和会计核算情况,依法核定征收有关税收。
2加强对餐饮、娱乐等经营单位的税收管理。餐饮、娱乐等经营单位不能准确记载营业收入、不能使用有效发票记载原材料成本、不能正确进行成本核算以及原材料价格明显高于同行业正常水平的,税务部门可依法核定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等有关税收。
(四)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税收管理
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由卫生部门会同财政、发展和改革(计划)等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其他医疗机构的性质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对已经认定的医疗机构,卫生、财政等部门要定期进行校验,发现医疗机构认定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要及时予以更正。物价部门要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有关违反国家税收政策的问题,应及时通报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要依照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所有医疗卫生机构纳入税务管理,按规定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
医疗机构使用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医疗服务专用发票,在参加医疗保险方面与财政部门监制的《医疗门诊收费专用收据》、《医疗住院收费专用收据》具有同等效力。
(五)加强砂、石等矿产品开采的税收管理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砂、石等矿产品开采秩序的治理、整顿。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加强对砂、石等矿产品开采的税收管理。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