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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5]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月十三日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的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区生育保险制度在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社会统筹、单独核算的原则。
  第三条 市区内(不含井陉矿区)所有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均参加市区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职工)均为生育保险的保障对象。
  第四条 市区生育保险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内部增设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和经办业务。
  市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育保险实行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制度。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在设置有产科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女职工生育(除急诊情况外)应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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