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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餐饮业服务质量规范(试行)的通知

  (二)厨房、贮存食品的场所、洗碗间、冷荤间、烹调制作间(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保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

  (三)食品加工、贮存、销售、陈列、运送的工用具、容器等设备及防护设施,以及冷藏、冷冻和保温设施;

  (四)餐饮具在使用前后(其中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国家食用卫生标准,洗刷餐饮具必须有专用水池,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其他水池混用);

  (五)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容器。

  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消毒管理办法》,实行定期消毒制度和对餐具、用具、环境设施消毒明示及标识制度,严防废水、废气、蚊蝇、粉尘等环境污染。

  (一)工作人员上岗前要进行必要的消毒(制作、出售冷食品工作人员的手必须洗净消毒);

  (二)加工原材料和制作凉菜的工用具、容器等使用前后必须消毒,必要时对各种食品原料在使用前消毒;

  (三)洗碗间、烹调制作间、厨房的工用具应及时消毒,冷荤间、灶台应做到每餐消毒;

  (四)餐饮具使用前后必须做到每人次消毒,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其中宾馆及高中档饭店应采用蒸汽、电子消毒柜等物理方法进行餐具消毒,小型饭店可采用物理方法或化学方法进行餐具消毒,化学消毒剂必须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由专人消毒保管;

  (五)保证餐桌、餐椅、地面、墙面等环境设施的消毒;

  (六)使用空调的,要对空调的过滤器经常清洗和消毒;

  (七)对多人接触的扶手、门把手、围栏、收银台、马桶冲水把手、卫生间地面、走廊等,用消毒水喷洒及棉球擦试等方法每天消毒三次以上,洗水池要备有洗手消毒皂(液);

  (八)存放垃圾的地方每天进行两次消毒。

  第三十六条 制作、出售凉菜等冷食品除要符合相应的洗涤消毒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凉菜间必须配有专用冷藏和洗涤消毒设备,每天定时进行空气消毒,室内温度控制在25℃以内;

  (二)必须由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的厨师专人加工制作,必须用专用工用具和容器;

  (三)严格加工制作程序,坚持先进先出的原则出售;

  (四)供加工冷食品的原料,应尽量当餐用完,余料尚需使用的必须存放于专用冰箱内冷藏(冻)。

  第三十七条 各种外售食品严格按卫生标准包装、运输,防护措施严密。外售时应标明食品保质期,用专用工具分检传递食品,用后定位放置;岗位工作人员要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

  第三十八条 为每位就餐者提供独立餐具(筷子、刀叉、餐勺、餐碟、餐碗等),每个餐桌都要配备区别于就餐者餐具的公筷和公勺(西餐、火锅等可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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