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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餐饮业服务质量规范(试行)的通知

  (十一)清理餐台:收拾餐台,重新摆台,做好下一步接待准备,但不得影响邻近正在用餐的顾客。

  可根据行业规定和顾客要求对上述程序作适当调整。

  第三十一条 烹调人员一般按照下列程序操作:

  (一)根据当日销售的菜品,选用并备好相应的主辅材料,根据成菜要求择拣、清洗、整理蔬菜,对肉制品和水产品进行加工、分档取料和除骨,涨发各类干货原料等(合理使用原材料,杜绝浪费,降低物料损耗);根据菜谱认真做好营业前的各项准备,做到满足顾客点菜需求;

  (二)按照服务员开具的菜单,根据菜肴的特点和成菜要求,认真选料、精心切配、合理配菜、搭配营养,符合色、形、质、养、器的配菜原则,准确调味并选用正确的烹调方法合理烹调,使之成熟度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三)在厨师长的统一调度下,按照菜单先后顺序烹制菜肴,不积不压,上菜及时;

  (四)严格把好菜品质量关,对变质变味、调味不准或达不到成菜质量标准的菜肴不予出售;

  (五)班后应将余料按照原料的性质分类存放,然后全面清理刷洗灶台、厨具、调料台(车)和地面,确保厨房清洁卫生,及时检查并关电源、气源、油源等,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二条 面点制作前,应做好各种准备。根据面点的风味要求,利用动、植物性原料制作不同口味的馅料;按照各种制品的投放标准投料、掺水,然后和面、揉面、饧面,制成适合制作不同面点的面团;再按成品的要求,采用不同的成型方法将面团制作成多种形状的半成品,并运用不同的熟制方法,加工成色香味形俱佳的成品。

第六章 供应服务质量与食品卫生

  第三十三条 禁止采购下列食品(包括原辅材料、调味料及其成品、半成品):

  (一)有毒、有害、腐烂、酸败、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份、保质期限、食用或使用方法等标识的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三)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或注水、掺水肉禽;

  (四)假冒伪劣酒类和饮料;

  (五)国家明令禁止的野生动植物;

  (六)未经卫生部批准的表明有特殊保健功效的食品。

  使用食品的农药残留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提倡使用绿色食品。不使用和销售来源不明的食品,禁止销售超过保质期或腐败变质的食品,严禁加工和提供“回锅菜”服务。

  第三十四条 实行严格的日常洗刷制度,下列各种食(物)品、原辅材料和相应的设施设备必须清洗干净,经常保持整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各种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和动植物原料初加工后(禽蛋应洗净外壳,其中蔬菜应与肉类、水产品分池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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