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对老、弱、病、残、幼、孕顾客,主动关照,服务细致;对有困难的顾客,及时提供帮助。
第二十三条 提供服务应严格遵守约定时间,快速准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提供或完成服务的,要耐心向顾客解释并致歉。严格控制服务失误,避免因服务失误引起顾客不满,一旦发生服务失误,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章 服务技能
第二十四条 服务人员必须具备合法的从业资格和健康证明;应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等级证书和相应的上岗培训考核合格证明;掌握本岗位服务程序和服务技能技巧;认真执行安全、卫生的各项规定,熟悉食品卫生防疫、预防安全事故和食品中毒的基本常识及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基本方法。
第二十五条 餐厅服务员应具备下列服务技能:
(一)熟悉所经营菜品的名称、规格、典故、价格、口味特点、成菜特征、原料价格,并能根据不同的消费需求介绍适宜的品种;
(二)普通话表达准确流畅,具有适合岗位和接待要求的外语接待能力,特殊岗位人员应具备基本手语服务能力;
(三)熟练使用本岗位配备的常用餐具、设备和相应设施,并懂得如何保管和维护;
(四)了解消费心理学、服务心理学和营养配餐的基础知识,运用适当,能提供针对性服务。
第二十六条 烹调人员应具备下列服务技能:
(一)熟悉烹调原料的名称、性能、用途、保管方法和制作技术,具有鉴别原辅材料质量和进行菜品成本核算的能力;
(二)熟悉营养学的基本知识,具有一定的烹饪理论基础知识和熟练的烹饪操作技能;
(三)熟悉炉灶、饮食机具、器皿等厨房设备以及厨房所用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方法。
第二十七条 面点制作人员应具备下列服务技能:
(一)掌握本企业经营的面点、小吃原材料的名称、性能、保管方法及烹调原料的制作技术,具有鉴别原材料质量的能力,掌握各种原材料的投料标准及成本核算方法;
(二)熟悉营养学的基本知识,具有一定的烹饪理论基础知识和熟练的烹饪操作技能;
(三)熟悉炉灶、机具、器皿等厨房设备以及厨房所用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方法。
第二十八条 管理人员应具备下列服务技能: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标准和规范,一般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二)熟悉餐饮经营的现代管理知识,具有与本职岗位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并能创造性地解决服务过程中出现的服务质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