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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餐饮业服务质量规范(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餐饮业服务质量规范(试行)的通知
(渝商委发[2005]17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市级有关行业协会:
  为了实现我市餐饮业服务规范化,提升服务质量,促进餐饮业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重庆市餐饮业服务质量规范(试行)》,经主任办公室研究,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渝规审发[2005]27号)。现将《重庆市餐饮业服务质量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餐饮业服务质量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餐饮行业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行业整体服务水平,促进行业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餐饮企业应树立“安全、卫生、营养、健康”理念;坚持以人为本,以满足顾客需求为服务宗旨;坚持企业经营与提高服务质量同步发展;创造舒适的就餐环境,提供优质服务,让顾客满意。

  第三条 餐饮企业应遵循依法经营、诚实待客、货真价实、公平交易、文明礼貌、安全卫生的原则,规范服务行为,履行服务承诺,自觉维护企业信誉和顾客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种经济成分的直接或间接从事餐饮服务的企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

第二章 职业道德和服务要求

  第五条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热爱餐饮服务工作,有大局观念和团结协作精神,始终以高度的责任感为顾客服务,忠实履行岗位职责。

  第六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定,自觉维护国家、企业的利益和声誉,不私自与顾客作交易,不做有损国格和人格的事情。

  第七条 坚持文明经商、诚信无欺、真实公道,不分种族、民族、国家、地区、性别、贫富、亲疏,均一视同仁。不以貌取人,做到成交与否、消费金额大小一个样。

  第八条 尊重顾客的消费习惯、宗教信仰和人格尊严,按照顾客的正当要求和习惯提供服务。

  第九条 按时上岗,做好服务准备工作。坚守岗位,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服务中无不良行为。上岗时不倚墙或斜靠柜台休息,不聊天、吸烟或咀嚼食物;不在顾客就餐期间清扫地面;不作虚假广告或宣传;不误导、不诱购、不强买强卖;不与顾客争吵或奚落侮辱顾客;不因闭店等原因怠慢催促顾客;不随意取消服务内容、降低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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