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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家五部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
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家五部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
加强我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5]15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省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建设部、交通部、公安部等五部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九月二十日

关于贯彻国家五部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进一步加强我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今年以来,各设区市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直九部门《关于福建省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5〕79号)精神,在各城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出租汽车规费减免政策得到落实,经营权有偿使用平稳过渡,出租汽车行业进一步规范管理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但是,近期以来,油价上涨增加了出租汽车的经营成本,也引发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城市还出现了出租汽车司机聚集上访等事件,给社会安定稳定带来一定的影响。根据建设部、交通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等五部委9月5日召开的规范出租汽车管理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五部委《关于采取措施化解燃油价格上涨对出租汽车行业影响的通知》(建城〔2005〕75号)和《关于认真做好规范出租汽车行业检查验收工作的函》(建城〔2005〕132号)的要求,为了进一步深化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改善出租汽车的经营环境,确保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推进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出租汽车管理职责,针对当地出租汽车行业存在的问题,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研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合理、妥善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各地都要制定应对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事件的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要立即启动预案,及时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同时要按有关规定做好报告工作。各地要努力营造良好的出租汽车经营环境,确保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二、继续狠抓落实,不断巩固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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