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资项目
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经投资[2005]7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经委(经贸委、计经委、企业发展局),市控股集团公司,有关企业: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
进一步加强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1537号,以下简称1537号文),现转发你们,并根据我市工作实际,提出了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正确理解和把握政策
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施行,对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我市新型工业化进程,起到了较大的推动作用。同时,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各有关单位务必从维护国家利益出发,进一步正确理解政策,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确认手续完善、国家政策执行得当。
二、规范技改项目备案工作
为提高工作效率,各区、县(市)出具的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中,如项目有引进设备,备案证“总投资”一栏中除注明投资金额外,必须注明用汇额度;“建设规模(或生产能力)”一栏中,必须注明进口设备名称、台(套)数量,国产设备的台(套)数量,新增建筑面积,新增生产能力等。
三、强化免税确认管理工作
为了加强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的管理工作,按照1537号文的规定,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我委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项目业主应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经委(经贸委、计经委、企业发展局)提出申请,由区县(自治县、市)经委(经贸委、计经委、企业发展局)初审后,转报市经委办理。按规定,没有建设项目、单纯引进设备的,非项目业主进口设备的(政府代建制项目除外),不属优惠政策范围,不予出具确认书。同时,有关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申请办理工作,不得由项目法人单位以外的其他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
办理确认书需提交以下材料:
1.区县(自治县、市)经委(经贸委、计经委、企业发展局)转报的请示文件1份。文件中应说明项目进口设备所适用的《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条目,但不得随意放大政策内涵或错误引用条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