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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4.“刊播媒介名称”指该药品广告实际刊播的媒介名称。

  5.“刊播时间”指该药品广告在刊播媒介上的实际发布时间,相同广告如只是发布时间不同,应将所有日期合并于同一档中。

  6.“违法原因”包括擅自篡改审批内容,未经审批擅自发布,未经审批虚假宣传,禁止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禁止发布广告,发布禁止宣传的内容,使用过期广告批准文号,异地发布未经备案逾期不改的,伪造药品广告审批文号及其相关证明文件,冒用药品广告审批文号等。对擅自篡改审批内容的,在“广告批准文号”项下必须填写该药品经批准的广告审批文号。对未经审批又虚假宣传的,违法原因应当填写未经审批虚假宣传。

  7.“处理结果”应填写“发违法通知书并移送同级工商部门”。

  8.“处理部门”指对该药品广告作出处理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9.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名称应当表示准确,如:集团下属企业,必须明确表示下属企业的名称,不能仅表示XX集团。

  三、《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的体例格式和填写说明

  (一)各市发布的《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的体例格式应参照我局规定的《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的栏目设置。

  (二)《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内容填写的要求。

  《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内容填写参照《违法药品广告公告》相关内容填写。

  四、各市应当在每月5日之前将发布的《违法药品广告公告》和《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上报省局市场处(报送原件的同时,将相同内容发送电子邮件,地址:shimei2008@yahoo.com.cn)。

  附件:1、《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监督人员名单》

  2、《违法药品广告公告》

  3、《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

  二OO五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1:
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监督人员名单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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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姓名│性别│年龄│职 务 │联系电话│移动电话│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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