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晋食药监市函[2005]292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
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和《
关于贯彻<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加强药品广告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市〔2002〕312号)文件精神,自2002年10月1日起,我局已建立违法药品广告公告制度,并定期发布《违法药品广告公告》。为进一步加强对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的监督,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市局、各县(区)分局确定一名广告监督人员报省局(见附件1),负责本辖区药品广告监督检查工作,每月定期发布《违法药品广告公告》(见附件2)和《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见附件3)。省局将汇总各市发布的《违法药品广告公告》和《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每月发布一期《违法药品广告公告》和《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的汇总公告,加大对违法发布药品、保健食品广告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
二、《违法药品广告公告》的体例格式和填写说明
(一)发布的《违法药品广告公告》的体例格式应参照我局发布的《违法药品广告公告》的栏目设置。
(二)《违法药品广告公告》内容填写的要求。
1.“药品名称”项下应准确填写药品的名称,有商标的应在商标后加“牌”,不得仅填写商标而无药品的名称,有药品商品名的应同时标明药品通用名称。例如:澳曲轻(盐酸西布曲明胶囊)、美复威牌磷霉素氨丁三醇散。
2.“广告中标示的广告发布者名称”指在媒介发布的药品广告中所标示的广告发布者的名称,如: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等,对于确实无法确认的,可填写“未标示”。
3.“药品生产企业名称”指该药品广告中药品的生产企业。如广告内容未标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尽力查清药品生产企业名称,对虽经努力,“药品生产企业名称”和“广告中标示的广告发布者名称”同时无法确认的,可暂不列入《违法药品广告公告》,但应当及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