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大力推进依法防治,加大科技攻关力度。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抓紧制(修)订我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标准。各级森林病虫害检疫机构要强化执法能力建设,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照防治法规的有关规定,全面履行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能,确保法规的有效实施。要建立防治执法责任制度,树立执法责任意识,强化执法监督,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科技投入和科技成果转化力度,加强林业科技应用研究,积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推广应用,提高防治工作的科技含量。
(八)深化体制改革,积极推进防治机制创新。各地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和建立新的防治机制,鼓励、引导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组织或个人成立防治公司、专业队、树木医院,或以专业户的形式开展防治和咨询服务,并对相关非公有制组织予以技术支持和防治补助。要不断总结经验,规范管理,逐步建立起多种所有制组织共同参与,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灵活高效的新型防治机制。
四、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一)进一步加强防治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领导,把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进一步明确防治责任,继续实行防治目标管理责任制。从2005年起,全面实行“双线目标管理责任制”,把“成灾率”纳入各级地方政府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把“无公害防治率”、“测报准确率”和“种苗产地检疫率”纳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目标考核,并建立新的目标管理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
(二)实行分类指导,落实防治责任。根据森林分类经营和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生态公益林有害生物预防和治理主要由政府负责,防治费用从工程项目和地方政府财政中支出;商品林的有害生物预防和治理主要由经营者负责,并逐步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投入机制。已纳入重点公益林和天然林保护工程范畴的林分,要按照重点公益林和天然林经营的标准,切实落实防治责任制和防治经费,不断提高林分质量,确保森林功能的有效发挥。退耕还林、三北四期等区内重点林业工程项目,每年要从项目总投入中拿出不少于3%的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林业有害生物的预防和除治。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个体造林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技术服务和指导,提高个体造林有害生物防治的能力。
(三)建立奖励和重大责任事故追究通报制度。对预防工作成效显著,连续多年没有发生严重的林业有害生物灾情的单位和在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实行奖励;对在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检疫、除治工作中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并予以通报。同时,还要建立重大责任事故举报制度,接受全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