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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5]141号 2005年7月1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对进一步做好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5]30号文件精神,巩固和扩大治理工作战果,从根本上解决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问题,现就我区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落实治理工作责任
  开展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是加强安全生产、促进道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治理工作列入年度工作重点,落实经费,制订方案,完善措施。交通、公安、发展改革、宣传、工商、质监、安全监管和法制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对治理工作的领导,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要强化各级领导的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努力做好治理工作。对领导不重视、协调不力、经费不落实、辖区各固定治超检查站和流动治超检查站不能做到联合执法、出现公路“三乱”现象的政府主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要严格按照《自治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倒查实施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二、抓住治理重点,坚决遏制车辆超限超载运输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持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与技术措施并重,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严密防堵与积极疏导相结合,明确重点,坚决遏制车辆超限超载运输。
  (一)进一步加大路面执法力度。交通、公安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按照全国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和处罚标准,在治超检查站进行集中治理。要依法加大卸载和处罚的力度,真正实现严管重罚,公安部门对超限超载驾驶员严格实行扣分制度,遏制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尤其对已公布的重点监管车型要从严处罚。各市、县(区)公安机关对暴力抗法、野蛮闯关的,要坚决依法查处,严厉打击,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保护执法人员的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
  (二)继续抓好“大吨小标”车辆的恢复更正工作。各市(地级)公安交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大吨小标”车型更正标准,加快车辆吨位更正和行驶证换发工作,确保年内更正率达到95%以上。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型,不得通过车辆检验。工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汽车非法维修改装企业的专项整治活动。对非法改装企业要依法严厉处罚,坚决予以取缔,并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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