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开展效能监察,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公务员勤政高效。重点检查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是否合法合理行政,公平高效执法,维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的情况。加强对行政决策、行政执行等施政过程和行政行为的监督,督促建立和完善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和评估制度、决策听证与公示制度以及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造成重大损失的决策,必须严肃追究责任。积极探索科学的监督方式,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逐步建立绩效评估和考核制度。发挥行政服务中心和行政投诉中心的作用,严肃查处不认真履行职责、不及时履行职责和拒不履行职责等行为。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加强对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监督,切实解决一些机关和部门效率低下、办事推诿、浪费资源等问题。
(四)加强对行政权力的规范和制约,推进依法行政。认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强对政府职能部门、行政执法机关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执法程序的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行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积极开展综合执法试点,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依据公开制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依照《
行政许可法》赋予监察机关的职责,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
行政许可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做好行政投诉、行政复议的受理等工作。
(五)加大治本力度,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按照《
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进一步发挥行政监察在预防腐败中的作用。针对政府机关和行政权力的特点,加强对各职能部门抓源头工作的督促检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财政管理体制、政府投资监管制度和干部人事制度等方面的改革,严格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完善并严格执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强化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完善金融监管体制。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加快产权交易市场建设。规范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结合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提出防范和治理腐败的对策,着力解决发生腐败现象的深层次问题。
三、坚持和完善行政监察工作制度
制度建设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各级监察机关要不断探索在合署办公体制下行政监察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努力形成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