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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的通知

  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检查领导小组近期将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煤矿停产整顿工作的紧急通知》(宁政办发明电[2005]7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05]162号)和本通知规定的各类停产整顿煤矿和已关闭煤矿实行联合执法检查。要对各类停产整顿煤矿和已关闭煤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工商执照等证照暂扣和吊销情况进行检查。联合执法检查工作到2005年12月31日结束。
  五、具体要求
  (一)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切实做好辖区内的煤矿停产整顿工作,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切实负起责任。要坚决杜绝敷衍塞责,走过场的现象。对各地因工作不力,发现应关未关、应停未停、明停暗开和出现非法开采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严厉追究市、县、乡(镇)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加强执法监督,严格依法行政。对明停暗开、非法生产的矿井,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查处情况,接受群众的监督。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举报信箱,鼓励广大职工群众参与监督。
  (三)自治区工商、监察和检察院等部门要深入调查私营煤矿和国有煤矿改制后的股权构成及资本运营情况。严肃查处党政干部入股分红、失职渎职和腐败现象。
  (四)财政、安监等部门要认真检查煤矿企业的安全投入情况和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对存在安全欠账的煤矿和安全费用没有按照规定足额提取、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煤矿,要坚决停产整顿。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抓紧拟定《煤炭企业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保证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机制充分发挥作用。
  (五)要加强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矿井的监督检查,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年审制度。经审核或在检查中发现煤矿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机关要及时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关闭。
  (六)要对各类矿井的瓦斯治理、防灭火和防治水的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矿井要坚决予以停产整顿。
  (七)对停产整顿或已关闭的矿井明停暗开、白天停晚上开等顶风违法生产的,要依法严厉查处。要依法全部没收非法所得,并按非法所得处以1至5倍的罚款;要按照党纪政纪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吊销煤矿负责人资质证书,五年内不得从事煤矿管理工作;对非法生产造成重大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关责任者,要依法严厉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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