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厉打击各类煤矿的非法生产活动
对无证非法开采的矿井,对以采代探、无办矿审批手续进行采煤活动以及以覆盖灭火的名义进行非法采煤的矿井,对已关闭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矿井,对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未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对无视政府监管,拒不进行整顿或者停而不整的矿井,要依法坚决予以关闭。对经确定属于关闭取缔的矿井中已取得相关证照的,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吊销采矿许可证,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要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要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部门要依法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公安部门要停止火工品供应,电力部门要停止供电,当地政府要发布关闭矿井公告并立即组织炸毁井筒、填平场地、恢复植被,同时遣散煤矿所有从业人员。
四、认真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行动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检查领导小组
组 长:齐同生 自治区副主席
副组长:左 军 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朱志良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陈 宁 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
成 员:何怀兴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刘国民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赵正川 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
杨少华 自治区公安厅副厅级侦察员
路 芳 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高富平 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
金韶琴 自治区环保局副局长
刘连柏 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局长
马 毅 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
马学礼 自治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钱学富 银川市副市长
李建功 石嘴山市副市长
梅廷彦 吴忠市副市长
曹志斌 固原市副市长
于 霆 中卫市副市长
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朱志良兼任办公室主任,马毅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各产煤市县也要成立相应的联合执法组织机构,切实落实责任,全面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
(二)要立即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