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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全区煤矿
安全生产工作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的通知
(宁政发[2005]86号 2005年8月18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煤炭企业:
  今年以来,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多次发生百人以上的重特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黄菊副总理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先后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都要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主要领导批示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切实加强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开展联合执法检查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监察、监管职责,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凡因没有认真履行职责,监管监察不力,造成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切实做好煤矿停产治理整顿工作
  (一)全区年核定生产能力在10万吨(含10万吨)以下的各类生产和施工煤矿,自8月20日起一律停产整顿。
  (二)凡存在下列问题的各类煤矿,一律停产整顿。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高瓦斯矿井;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矿井;在建、改扩建矿井安全设施未经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竣工验收而擅自投产的,以及违反建设程序、未经审批或越权审批的矿井;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申请未被受理的矿井。
  (三)停产整顿的矿井必须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办矿条件进行自我检查,制定整顿方案,明确整改内容、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各市县政府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的各类停产整顿煤矿,要层层落实责任制,责任到人,确保整改到位。
  (四)停产整顿结束后,按照隶属关系,由市县政府有关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报自治区联合执法检查组核准,并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恢复生产。停产整顿的矿井到2005年12月31日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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