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举办的重要庆典、纪念活动,应邀请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参加。
(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参加外事活动的人选和具体事宜,由外事部门商统战部门负责落实;参加内事活动的具体事宜,由政府办公厅(室)商统战部门负责落实。
三、坚持和完善政府有关部门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对口联系制度
(十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明确一位领导和专门机构负责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的对口联系工作,每年应根据政府中心工作和本部门工作重点,制定开展对口联系具体工作方案,并抓好落实。
(十二)各级政府及对口联系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定期到对口联系的民主党派、工商联进行走访或召开座谈会,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征求他们对政府和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十三)各对口联系部门要根据自己的业务职能,结合对口联系民主党派、工商联的特点和优势,积极主动、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对口联系部门召开有关会议、重要活动,要主动邀请民主党派、工商联参加,并形成制度,认真落实。
(十四)凡没有被确定为对口联系的部门,也要积极为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开展参政议政提供支持和帮助。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根据工作需要,可主动约请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介绍情况。
四、不断完善特约人员工作制度
(十五)各级教育、监察、审计等部门,要按照中央有关政策规定,聘请一批有专业知识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教育督导员、特约监察员和审计员,并明确特约人员的职责和权利,切实发挥他们的作用。
(十六)各聘请单位要加强与特约人员及所在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工作情况,寄送有关文件材料。各单位召开的专业性会议、开展执法检查或进行调研,可视情况邀请特约人员参加。
五、积极支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开展工作
(十七)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发挥自身优势,开展以服务为宗旨,注重社会效益的经济、科技、文化、卫生、环保、法律等咨询服务活动。同时,要创造必要的条件,帮助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十八)各级政府制发的各类文件,编辑出版的有关刊物,应抄送同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政府有关部门印发的文件、资料,应抄送对口联系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努力为他们参政议政、知情出力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