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修改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意见
(黑政发[2005]65号 2005年9月16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3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林业强省的决定》(黑发〔2004〕5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我省预防、扑救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逐步建立森林防火工作的长效机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领导,逐级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
我省是森林大省,森林防火工作有着极其特殊的重要性,不仅关系我省经济的发展,而且关系全省乃至东北、华北地区的生态屏障安全。各级领导一定要把森林防火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地区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主要责任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森林防火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其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各级责任人要肩负起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职责,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在森林防火工作第一线的乡镇长和林场场长,是贯彻落实森林防火各项措施的具体实施者,必须肩负起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管理控制野外火源、林区居民点森林消防安全和积极组织扑救森林火灾的责任。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本单位及本部门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承担的职责、义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对因责任不明确、经费不落实、预防不到位、扑救不力造成重特大森林火灾、烧毁乡镇、村屯、林场场址民房设施或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二、加强队伍建设,逐步完善森林防火组织保障机制
各级政府及森工、农垦等系统都要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和负责日常工作的办公室,配齐专职人员。驻林区的部队、企事业单位及从事森林旅游、森林公园经营等各类经济实体,要设置森林防火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森林防火工作。重点林区要加强林火监测工作,并结合实际工作需要设立林火预警监测信息中心。
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经营单位要按照《黑龙江省森林消防队建设标准》,组建专业化的森林消防队,配齐人员、配足装备、保障经费。要按照半军事化模式进行管理,加强灭火技术培训,强化体能训练,进行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