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人具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与听证有利害关系的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回避;
(二)对信访事项涉及的事实、法律、法规、政策等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对被反映(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的行政机关、有关单位或复查机关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信访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参加听证会;
(二)如实陈述事实、回答提问;
(三)如实提供证据材料;
(四)遵守听证会纪律。
被信访人反映(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的行政机关、有关单位或复查机关具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与听证有利害关系的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等工作人员回避;
(二)对信访人提出的新证据进行质证;
(三)对作出的信访处理决定或复查决定涉及的事实、法律、法规、政策等进行解释;
被信访人反映(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的行政机关、有关单位或复查机关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参加听证会;
(二)如实陈述事实,回答提问;
(三)如实提供证据材料;
(四)遵守听证会纪律。
第十二条 (第三人权利义务)
与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对信访事项提出异议。
为查明、查清信访事项,分清责任,听证机关可以通知第三人参加听证,第三人也可以申请参加。第三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听证举行。
第三人具有下列权利:
(一)对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事实、法律、法规、政策等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对信访人、被反映(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的行政机关、有关单位或复查机关提出的与其有利害关系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第三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参加听证会;
(二)如实陈述事实、回答提问;
(三)如实提供证据材料;
(四)遵守听证会纪律。
第十三条 (委托代理人)
信访人一般应当亲自参加听证,不能亲自参加的,可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委托代理时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并指明代理事项与代理权限。
在听证中,委托代理人行使信访人的权利,承担信访人应承担的义务。
有权申请听证的公民已死亡,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听证。有权申请听证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听证。有权申请听证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继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