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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信访事项听证试行办法的通知

  (七)上级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信访事项;
  (八)处理机关或复核机关认为有必要听证的信访事项。
  第五条 (听证人员的回避)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系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信访当事人、第三人;
  (二)与本信访事项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第二章 听证机关、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

  第六条 (听证机关)
  信访事项的听证主体为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和复核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以下统称听证机关)。
  第七条 (听证主持人)
  听证会由听证机关的承办工作人员(以下称听证主持人)主持。
  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责: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和结束;
  (三)决定听证员、记录员是否回避;
  (四)询问听证参加人;
  (五)接收有关证据;
  (六)维持听证秩序;
  (七)主持听证合议;
  (八)听证机关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听证员)
  听证员为3-5人(包括听证主持人),一般为听证机关的工作人员,必要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法律工作者等人员担任听证员。
  听证员在听证过程中,有权询问听证参加人、参加评议和合议。
  第九条 (记录员)
  记录员由听证机关的工作人员担任。
  记录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进行听证征询、通知、公告等有关工作;
  (二)查明出席听证会人数;
  (三)宣布会场纪律;
  (四)做好听证会、评议和合议笔录。
  第十条 (听证参加人)
  听证参加人包括信访人、被信访人反映(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的行政机关、有关单位或者复查机关、与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以及委托代理人。
  听证参加人放弃听证的,不影响信访事项的处理或复核。
  涉及集体信访事项,应当推选不超过5名代表参加听证。
  第十一条 (信访当事双方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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