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信访事项听证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2005]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信访事项听证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十一月一日
上海市信访事项听证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在信访事项办理中的听证行为,增强信访工作的透明度,及时准确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提高处理信访事项的有效性,根据《
信访条例》、《
上海市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在处理、复核信访事项过程中进行听证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听证程序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信访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四条 (听证范围)
对于下列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各级行政机关可以举行听证:
(一)涉及人数多、政策性强、群众反映强烈或社会影响大的信访事项;
(二)信访人多次联名写信或多次大规模集体上访,经处理仍未息诉、息访,有可能激化矛盾的;
(三)对于可能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或越级去京上访的疑难信访事项;
(四)信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内容错综复杂的,处理机关或复核机关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
(五)处理机关或复核机关内部对信访事实的认定有不同看法,足以影响作出正确处理决定的;
(六)信访人反映的信访事实之间相互矛盾或者印证事实的证据不足等,足以影响处理机关或复核机关作出正确处理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