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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六、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低不能低于5%:
  (一)单位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统计部门所公布的自治区直属单位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70%的;
  (二)单位经济效益尚未好转,当年执行缴存比例10%有困难的。
  七、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但缓缴的期限不能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应当重新办理缓缴手续:
  (一)单位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统计部门所公布的自治区直属单位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0%的;
  (二)单位经济效益尚未好转,当年不能按5%以上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八、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需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书面报区直住房公积金决策机构批准,待经济效益好转后,以此依据补缴降低缴存比例部分或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九、单位未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手续的,视为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单位聘用人员在试用期满后,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合同期在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应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聘用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和比例按上述条款办理。
  十一、因机构改革原因提前退休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职工退休工资计算。职工提前退休后再就业的,只能在原单位或新就业单位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以缴存住房公积金一方所发的工资为计算缴存基数。
  十二、职工停薪留职期间,单位不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申请在停薪留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职工本人自行出资缴存,缴存的工资基数按该职工停薪留职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恢复在职工作并重新领取工资后,单位继续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停薪留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不再补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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