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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
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区直房委会字[2005]4号)


自治区直属各单位、中央驻邕机构:
  为了贯彻执行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桂房改字[2005]39号)和《对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房改字[2005]64号)的有关精神,结合自治区直属单位和中央驻邕机构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1月1日起,对自治区直属单位和中央驻邕机构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作适当调整,调整后的缴存比例为10%,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提高到15%,仍有经济承受能力的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可以申请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其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超过5%。
  二、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工资基数。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当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超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自治区直属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倍时,只能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自治区直属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倍作为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
  按统计部门公布的2004年度自治区直属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18165元计算,2005年度自治区直属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应最高不能超过6055元。
  今后,每年将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自治区直属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变动情况,调整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
  三、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指单位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已达到规定的最高比例,还有能力按一定比例给予职工住房公积金资助,职工个人不需要扣缴的住房公积金补充制度。补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与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基数必须一致。
  四、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和单位补贴部分的缴存比例(除补充住房公积金外)应该相同,并及时统一缴交,不得只缴存单位补贴部分,或者只缴存代扣的职工个人部分。
  五、同一单位内部只能有一个统一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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