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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六)利用城市道路空间资源设置的各种导向牌、指路标志牌和区域地图等设施应统一设计、合理布局;地名、路名标牌应按相关国家标准设置,配套引用外语的应当符合规范,无商业广告,并保持整齐、醒目和完好。
  六、城市道路
  (一)城市道路应保持平整、完好、排水通畅,便于通行。路面出现破损等影响市容观瞻的情况,应在规定期限内修复;无障碍设施应保持完好。地面设置的各种井盖应保持齐备完整;雨、污排水口和管道应定期清淘、疏通,雨、污水不满溢,雨后积水能及时排除。
  (二)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挖掘道路或占用道路。无占道加工、无占道经营、无占道洗车、无乱堆乱放、无乱搭乱建。
  (三)过街天桥、地下通道、高架桥、立交桥道路路面应清洁,隔音板应定期清洗,立面应保持整洁完好。
  (四)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各种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道路上运载散体、流体的车辆应密闭运输,车辆无泥污;运输途中无飞扬散落、滴漏。
  (五)人行便道应铺筑平整、牢固,彩板应色彩均匀、和谐,线条和图案清晰。出现缺失、变形或损坏的,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六)城市道路应保持整洁,定期冲洗,减少扬尘。果皮、纸屑、烟蒂、痰迹、污水等废弃物的控制指标,应符合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七)冬季降雪,沿街单位应在雪停时在规定的时间内清除街道中心线至本单位一侧的积雪。
  (八)道路施工场地周围应按规定设置围挡、警示标志和施工明白卡,施工机具、材料应在围挡内摆放整齐,施工中的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减少作业扬尘;施工期间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不得排入下水道。工程竣工时应平整现场、恢复路面。
  七、城市水域
  (一)城市水域水面应保持清洁,无垃圾、粪便、油污、动物尸体等废弃漂浮物。发现废弃漂浮物,应及时清除。
  (二)河道、人工湖泊和水渠两岸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跨岸架设的桥梁、管道、闸门应保持清洁、完好,无违章悬挂,无积存垃圾杂物。亲水平台等休闲设施应整洁、完好。
  (三)城市水域两侧堤岸应按规范栽种树木、设置绿带,并与周边自然和人文景观相协调。
  八、公共场所
  (一)城市道路未经批准严禁占道停车和私设停车场,人行便道无占道停车。经批准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应施划停车泊位,设置停车标志,车辆停放整齐,车场设施完好、造型美观、标志醒目,地面保持平整洁净。
  (二)机场、车站、公交站点、城市广场、公园广场、影剧院、体育馆、学校、医院、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应保持整洁,无违章设摊、无人员露宿。经批准在公共场所设置的经营摊点应规范经营,无店外经营,并保持摊点的整洁卫生,不影响周围市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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