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各类公共健身、休闲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
(七)各类废弃公共设施应及时清除。
四、园林绿化
(一)城市行道树应整体效果良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整条道路行道树规格、品种、树穴统一规划,无缺株及死树枯枝;树穴盖板及侧石无缺损,花草、树木上无擅自悬挂的条幅、物品,无有碍观瞻的废弃物,无借树搭棚等妨碍树木生长的现象。
(二)道路两侧的绿地、绿化隔离带应布局合理,季相分明;绿化应保持植物生长良好、叶面洁净、美观,无明显病虫害、无死树、无地皮空秃;绿地内无垃圾、杂物。不得露天焚烧枯枝、落叶。
(三)造型植物、攀缘植物和绿篱应保持造型美观、完整。
(四)绿地围栏、标牌等绿化设施应保持整洁和完好,绿化养护作业产生的垃圾,供电、电信等部门修剪树木产生的废枝落叶,应随作业随清除。
(五)园林绿地保持原有设计风格,不得设置各类形式的商业性广告。
(六)应推广庭院绿化及阳台绿化、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特色绿化。
五、广告标志
(一)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及门牌字号、标牌等非广告设施应用字规范、工整,无错别字,字体无残缺,设置位置、外形、色彩和字体大小应与同幢建筑物和周边环境相协调,并注意与建筑物的比例适当,保持安全、整洁、美观、完好。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顶部或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及非广告设施、装饰物应与该建筑物、构筑物的规格、色彩、风格相协调,不影响该建筑物、构筑物的轮廓线,并防止对周围居民产生光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和党政机关建筑物外立面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三)市区内沿街门店一店一牌,符合广告和门店招牌制作要求,主要街道和繁华商业街的广告设施要统一规划设置,不得设置摆放实物造型,不得擅自搭台进行商业宣传活动,不得占用道路进行店外经营,不得影响交通及行人安全。
(四)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车载广告,应简洁明快,色彩与车辆底色相协调,并保持完好、整洁,不得悬挂车体条幅。广告制作不得使用反光等影响交通视线的材料。
(五)市区内未经批准不得设置过街横幅,不得在主要街道建筑物外墙悬挂条幅,不得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隔离栏悬挂条幅。经批准设置的各类布幅宣传品应用字、语言规范、工整,无错别字,字体无残缺,并按时撤除。为重大节日或活动悬挂、张贴庆祝标语的,节日或活动过后应及时撤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