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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粉刷包括建筑的基色、勾勒线和设施颜色应保持原有建筑物、构筑物的风貌;属于建筑物、构筑物本体的附属设施应保持该建筑物、构筑物设计建造时的形态和色彩。
  (四)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变设计使用功能和性质。人防通风口、供电变电箱等构筑物应不改变其使用功能和性质,并进行美化。
  (五)沿街商店的门牌字号按要求规范设置;橱窗陈设应美观大方;遮阳蓬整洁,其下沿高度不低于2.4米,宽度不得超过1.5米;设置空调外机下沿高度不低于2.5米。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临街单位或商店无封闭式卷帘门,应采用透视、美观的防护设施,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已设置的封闭式卷帘门逐步调整改造。不属于建筑物、构筑物本体的遮阳蓬、空调外机和滴水管等附属设施应排列整齐,并保持整洁、完好。
  (六)建筑施工工地应设置实体围墙,高度不低于2.5米,设立明白卡,并按要求进行美化;沿街门店装修应全封闭围布围挡。围挡的外观应与所处的区域环境相协调。
  (七)城市主要道路两侧、新建建筑物,应以绿篱、花坛(花池)、栅栏、透景围栏或半透景围墙等形式分界,原有建筑物前应按规划要求逐步采用绿篱、花坛(花池)、栅栏、透景围栏或半透景围墙等形式分界;街道设置景门的,造型、色调应与所在区域的环境相协调。
  (八)城市雕塑和各种街头建筑小品的规划与设置地点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其造型、风格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应定期清洗,保持完好、清洁和美观。
  三、公共设施
  (一)城市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地名标志牌、道路指路标志、道路安全警示标志等城市交通设施,应规范设置,标示醒目、无商业广告,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二)城市邮政、电信、信息、传媒、供水、排水、排污、供气、供电、公交等公共设施,应规范设置、排列有序,并保持设施的整洁、美观和完好。
  架空线缆和杆架应排列整齐、保持完好,无废弃、多余线缆缠绕、悬挂,各种架空线缆应按规划逐步入地。
  (三)道路两侧路灯的高度、间距、悬挑长度、照度等应符合相关规范。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的景观照明应体现建筑本身特色,与周围环境协调,并保持设施的整洁、美观和完好。
  (四)垃圾箱、垃圾收集站等公共卫生设施应保持完好、洁净。公共厕所应合理布局,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内的公共厕所设施等级应达到一类水平,其它地区不低于二类水平,保持内外整洁、完好。
  (五)阅报栏、宣传栏、书报亭、电话亭、售货亭等应布局合理,规范设置,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定期清洗,保持完好、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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