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石政发[2005]27号)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石家庄市城市容貌标准》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石家庄市城市容貌标准
一、引言
(一)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清新、舒适的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建筑景观、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城市水域、居住小区、集贸市场等方面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市内五区、高新区,矿区和各县(市)、区城市化地区可参照执行。
(三)城市建筑景观、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城市水域、居住小区、集贸市场等方面的有关城市容貌,均适用本标准。
二、建筑景观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根据城市规划和技术规定进行设计、建造;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内,应进行城市设计,讲究建筑艺术,注重美观,建筑造型、装饰、色调应与所在区域周边建筑及空间景观的环境协调。
(二)具有代表性风格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历史遗迹、名人故居等)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设置专门标志,不得随意拆除、改动。
(三)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应保持整洁完好,不得在建筑物外侧墙体、阳台、屋顶搭建附、设施,堆放、悬挂杂物,张贴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信报箱、自动售货机及其他附属在建筑物、构筑物上的设施应规范设置,保持整洁完好。主要道路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应根据外立面材质定期整修、装饰、清洗。玻璃幕墙、户外广告及标牌类设施每半年清洗一次;水刷石、干粘石和其它材质每年清洗一次,并每四年粉饰一次。